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36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因善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3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蕭因善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告訴人為輕度智能障礙之人,屬社會弱智之族群,與被告並無恩怨,因告訴人工作疏失,被告以腳踢及手持麵包盤擊方式傷害告訴人,使告訴人精神蒙受莫大損害,犯罪手段惡劣,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量刑太輕等語。然原判決依被告行為責任之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被告因雙方和解金額差距太大,未能達成和解,告訴人仍能循民事訴訟解決,是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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