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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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簡鼎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994元,及其中新臺幣99,347元,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簡鼎晉於民國99年8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399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99347元自民國112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