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聲字第8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敏村 等三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