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聲明第1項訴請撤銷之財產轉移行為具體事項為何?如有不動產,須載明該不動產之建號及地號,並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登記謄本到院,另請併陳明該項聲明所依憑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為何?
(二)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之起訖期間為何?並併陳明該項聲明所依憑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為何?
(三)依原告起訴狀第二頁另記載訴請被告給付拖欠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9,000元,請敘明該項請求是否亦為本件訴之聲明?倘是,請併陳明該項聲明所依憑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為何?
(四)倘兩造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而須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有何意見?
(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關於被告拒絕履行扶養費和解書,原告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等語,請提出執行名義及已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到院,併請敘明原告既已有扶養費和解書,有何另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之必要?
二、請原告依其提出之全部聲明,自行計算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到院。
四、請提出原告起訴狀所載之相關證據到院。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