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永安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103年12月8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3月12日起至104年3月11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另請將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詳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聲請人自承目前任職於台南市私立國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而該照顧中心設於臺南市○區○○路○○巷○號,與聲請人之戶籍地址相同,請據實說明何以聲請人之戶籍地亦為工作地,該照顧中心之負責人為何人?聲請人是否有參與經營該照顧中心?又聲請人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真實陳述之義務,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之,並提出關係文件,如有不為真實陳述之情形,將依消債條例第46條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四)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富堡商行」及「董事長視聽歌城」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富堡商行」及「董事長視聽歌城」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富堡商行」及「董事長視聽歌城」,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是否仍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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