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東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撤字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6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圓紙鈔貳張沒收。
理由
一、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東奇所涉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因已判決確定,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以105年度聲撤字第23號為撤回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2張屬偽幣,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前經警移送其於103年2月22日20時24分許及同日20時30分許,駕駛變造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嘉義縣○○鄉○○村○○路○段「喜多檳榔攤」及嘉義縣○○鄉○○村○○路○段「菁鑫檳榔攤」,各持偽造之1,000元紙鈔,向店員 陳于嫻黃心怡 購買檳榔及香菸,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之貨幣罪嫌,嗣因被告呂東奇於103年10月22日因偽造貨幣案件,已經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1559、21560號提起公訴,嗣經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2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855號,對於被告呂東奇行使偽造貨幣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104年5月14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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