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趙杏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趙杏茹於94年03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聲請狀內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13,90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1430元趙杏茹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002新臺幣59256元趙杏茹自民國96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59256元趙杏茹及自96年08月26日起至97年0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及97年02月26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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