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被 告 戊○○即己○○之
庚○○即己○○之
丙○○即己○○之
甲○○即己○○之
乙○○即己○○之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即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