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
菲律賓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中文譯名: 杜那拉 )所犯如附表編號1、
2、3、4、5之犯罪,均各減刑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0000000(中文譯名:杜那拉)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