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振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毅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且附表編號1、2之緩刑宣告已遭撤銷確定,應執行其原宣告及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撤銷緩刑確定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各該確定判決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月(3月+7月=10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7月)。另審酌受刑人所犯並非均為相同之犯罪類型,犯罪之時間集中於民國103年8月至10月間,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等,認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受刑人楊振毅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103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103年8月2日│││10月間某日│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8292號│第28292號│偵字第234號等│├───┬────┼──────────┼──────────┼──────────┤││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2│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2│105年度原易字第2號││││號│號│105年度易字第6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105年12月28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2│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2│105年度原易字第2號││││號│號│105年度易字第645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13日│106年2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業經定應執行刑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