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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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創榮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
4月26日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第410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魏創榮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2年4月26日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第4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前曾因不服本案判決,於102年5月15日提起上訴後,又於102年7月11日其所涉另案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1紙附卷可稽,其既已撤回本件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對本件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