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偉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30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偉仁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區○○路一百五十二號。
理由
一、被告何偉仁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其他卷內資料,認其涉犯本件傷害、毀損等犯行嫌疑重大,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7年4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所犯本件傷害、毀損案件,業於107年6月20日宣判,本件第一審審判程序業已完成,雖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然依據比例原則,認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前述住址即足以擔保後續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而已無前述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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