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0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儒因犯詐欺、毀損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彥儒因犯詐欺、毀損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受刑人李彥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罪│毀損罪││├────────┼────────┼────────┼────────┤│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17日│10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605號│偵字第6135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實審││37號│388號│││├────┼────────┼────────┼────────┤││判決│101.04.02│101.08.13││││日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37號│388號│││├────┼────────┼────────┼────────┤││判決│101.04.30│101.09.10││││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20號│執字第110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