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劉仲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百勝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791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