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卞其英 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