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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