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饋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38號請求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9,31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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