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5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周俊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為對第三人錡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自錡鴻科技有限公司退保而執行標的不明,又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