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於民國98
1月12日,查獲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並查扣如卷附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
1台(含IC板1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因犯罪所得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1015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台(含IC板1塊)、現金20
0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別為其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