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劉瑞春 被告 劉耀文
張永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黄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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