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芷妍
謝易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芷妍與 吳珮珊 因有口角糾紛,李芷妍因而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中午某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轉發被告謝易庭(涉嫌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張貼之「整天亂是在亂三小,不是說我哥欠你錢,來收啊,瘋女人!」貼文,並標註吳珮珊於該社群軟體註冊之帳號,另加以「哈哈哈哈哈哈,快過年了,年獸又要出來了,驚係狼」等語,致李芷妍於該社群軟體上之友人約200餘人,均得共見共聞上開貼文,足以貶損吳珮珊之人格社會評價。吳珮珊因見上開貼文,即與李芷妍、謝易庭2人相約於當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號保安宮談判,詎李芷妍、謝易庭2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毆打吳珮珊,致吳珮珊受有頭部外傷、胸部挫傷併瘀青、右臂挫傷併瘀青、左前臂挫傷併瘀青、右大腿挫傷併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李芷妍所為,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謝易庭所為,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珮珊告訴被告李芷妍傷害、公然侮辱;告訴人吳珮珊告訴被告謝易庭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芷妍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謝易庭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吳珮珊與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成立調解,告訴人吳珮珊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22號調解筆錄1件、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卷第167至16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