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龍
郭文仁楊福全張明宗簡聖育江柏嶔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643號、第28182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60號),判決如下:
主文葉清龍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重利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文仁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重利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福全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明宗、簡聖育幫助犯重利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柏嶔幫助犯重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葉清龍、郭文仁、楊福全(其曾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1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各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從事放款、收息等事宜,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臺中縣、市某處,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法,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行為。
張明宗、簡聖育、江柏嶔(其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惟仍以基於幫助他人遂行重利之不確定犯意,各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二所示帳戶資料交予葉清龍等人使用(使用情形詳見附表一),以此方式幫助葉清龍等人為重利犯行。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葉清龍、郭文仁、楊福全、張明宗、簡聖育、江柏嶔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告葉清龍、郭文仁、楊福全、簡聖育於偵查中;被告簡聖育、張明宗、江柏嶔於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白。
(三)證人 紀馨惠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證人 溫聖福朱東壁 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證人 張化禹羅玉華 、紀馨惠之匯款資料、證人溫聖福簽發之太平市農會支票2紙、證人朱東壁簽發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2紙(以上含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方法│所處罪刑│├──┼───┼──────┼───────────────┼───────┤│1│葉清龍│97年5、6月間│貸與張化禹新臺幣(下同)10萬元,│葉清龍犯重利罪│││││約定以10日為1期計息,1萬元每期│,處有期徒刑叁│││││收取1千元利息,即預先扣除利息1│月。│││││萬元(以本金10萬元計算,其年利││││││率已高達360%),趁張化禹需錢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張化禹並將借款││││││利息匯入葉清龍所開立之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張明宗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中。││├──┼───┼──────┼───────────────┼───────┤│2│葉清龍│97年5、6月間│貸與紀馨惠新臺幣(下同)10萬元,│葉清龍犯重利罪│││││約定以10日為1期計息,1萬元每期│,處有期徒刑叁│││││收取1千元利息,即預先扣除利息1│月。│││││萬元(以本金10萬元計算,其年利││││││率已高達360%),趁紀馨惠需錢││││││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紀馨惠 並將借││││││款利息匯入葉清龍所開立之京城銀││││││行開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張明宗、簡聖育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帳戶中。││├──┼───┼──────┼───────────────┼───────┤│3│郭文仁│96年8月間│貸與溫聖福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郭文仁犯重利罪│││││約定以10日為1期計息,1萬元每期│,處有期徒刑叁│││││收取700元利息,即預先扣除利息7│月。│││││千元(以本金10萬元計算,其年利││││││率已高達252%),趁溫聖福需錢││││││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溫聖福並簽發││││││太平市農會支票2紙將借款本金存││││││入江柏嶔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中。││├──┼───┼──────┼───────────────┼───────┤│4│郭文仁│97年3月間│貸與羅玉華新臺幣(下同)5萬元,│郭文仁犯重利罪│││││約定以10日為1期計息,1萬元每期│,處有期徒刑叁│││││收取1千元利息,即預先扣除利息5│月。│││││千元(以本金5萬元計算,其年利率││││││已高達360%),趁羅玉華需錢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羅玉華並將借款││││││本金匯入簡聖育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中。││├──┼───┼──────┼───────────────┼───────┤│5│楊福全│96年8月間│貸與朱東壁新臺幣(下同)20萬元,│楊福全犯重利罪│││││約定以10日為1期計息,1萬元每期│,累犯,處有期│││││收取1千元利息,即預先扣除利息2│徒刑肆月。│││││萬元(以本金20萬元計算,其年利││││││率已高達360%),趁朱東壁需錢││││││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朱東壁並簽發││││││華南商業銀行支票2紙將借款本金││││││存入江柏嶔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中。││└──┴───┴──────┴───────────────┴───────┘附表二:
┌──┬────┬────┬──────┬───────┬──────────┐│編號│交付人│交付對象│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之帳戶│├──┼────┼────┼──────┼───────┼──────────┤│1│張明宗│葉清龍│96年間│臺中市某處│張明宗所開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2│簡聖育│郭文仁│96年2月間(開│桃園縣八德市某│簡聖育所開立渣打國際│││││戶日為96年2│處│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月27日)││0000000000號帳戶(含│││││││存摺、印章)。│├──┼────┼────┼──────┼───────┼──────────┤│3│江柏嶔│郭文仁│96年間│桃園縣桃園市介│江柏嶔所開立花蓮區中││││││壽路│小企業銀行(現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含存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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