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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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9號原告 陳三田 被告 吳坤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