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 李振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余承佳┌─────────────────────────────────────────────┐│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5│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6│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7│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8│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9│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10│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11│板信商業銀行│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