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聰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受刑人亦具狀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卷第9頁),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參考受刑人於上開聲請狀中表達:希望法院考量被告的總刑度、生活情形等意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就編號2至5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18年,已經甚高,本案應為受刑人酌減較多刑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