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賴俊榮 律師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