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25號聲請人 林冠良
周渙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原執十一紙本票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惟其中一紙本票票號CH265396之本票因無管轄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7156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補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此項裁定均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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