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楊昆竹 ○○○○○○○○○○OO○OO○被告 莊純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3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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