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債權人 紀宜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承諺 、 李佶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詹承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債權人所檢附資料借款人
為李佶瑋)?㈡表明對詹承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