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長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長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長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7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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