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星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星穎發 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三甲東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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