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60號上訴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焦安倫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萬8,21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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