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勞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告聚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綢 原告聚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麗綢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