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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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債權人 劉德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鈞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劉佳炤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