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李爭春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