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所犯各罪從時間點觀察,尚非時間密接,應認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即以被害人之帳號及密號侵入電腦網誌,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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