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鐘品喬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禹帆周中正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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