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選上更(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選上更(四)字第10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 盧兆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