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賴菊英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廖文桂 之被繼承人 廖天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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