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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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
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其中「與騎腳
踏車之 劉昀荏 」應係「騎車號000000重機車之劉昀荏」之誤,另應補述:
「血中含酒精濃度為一七六MG/DL,換算吐氣中酒精含量為每公升○‧八毫克」
)。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證人劉昀荏之證詞、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新樓基督教醫院麻豆
分院一般生化檢驗單、測試記錄表各一紙可稽,被告雖承認飲酒之事實,惟否認
其飲酒已影響其安全駕駛,辯稱於早上八時飲酒後即未再飲,按參諸德國、美國
之認定標準,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