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仁義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仁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死亡,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6公克,淨重0.27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411號案件為偵辦,然被告已於111年6月28日死亡,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0.46公克,檢驗前淨重0.279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78公克。包裝之夾鏈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8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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