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串證之虞,而裁定羈押,經本院於97年1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又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因本案業於97年1月7日辯論終結,認已無羈押必要,認應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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