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 洪添財 聲請人 吳文輝 聲請人 吳阿全 聲請人 洪陳牡丹 (即 洪添水 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阿明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阿玉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月英 (即洪添水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建勛 (即 洪勇進 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建暘 (即洪勇進之繼承人)聲請人 洪芷昀 (即洪勇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江阿福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地號201-2、201-11、201-29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段號面積、範圍)。
二、請提出江阿福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就未保存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及其所建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