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李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㈤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㈥新台幣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㈦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㈧新台幣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㈩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