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甲○○
15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確認兩造無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規定因債權擔保而涉訟事件,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為準,本件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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