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賴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萬隆 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4,213元(計算式:28965元x477.59平方公尺+28959元x477.6平方公尺),應徵再審裁判費383,2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蔡雅惠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