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力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玄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陸仟零伍拾捌元貳角陸分,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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