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秩字第六六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一月廿四日高市警鹽
分三字第0九四0000七九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四樓之一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伍佰元之代價與男子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嫖客 朱聖洲 於警訊中之陳述相符。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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