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告 王瑞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7,39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