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0號債權人 吳立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品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USDT9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影本等)。㈢提出112年1月12日USDT匯率1:32之釋明資料(如:牌告利率)。
㈣確認本件請求究為〝9000USDT〞或〝新臺幣288000元〞?(請二
選一)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